近日娃哈哈的宗庆后频频在媒体曝光,声称十一年前与法国达能的合资是着了道,中了圈套,其主要指责对方的理据是:一,当年并不缺钱,合资是为了引进技术;二,十多年来,达能一点技术也没有提供,良好愿望落空,三,达能当年在合资协议中暗埋“机关”,造成娃哈哈的利益损失。四,达能其实很无能,把乐百氏搞得一团糟就是明例。能把一个合作了11年商业伙伴贬成这样也确实需要一些勇气。宗庆后完全成了一个被骗的“受害者”。
整件事情多少让人疑惑。娃哈哈和达能的合作应该是在96年,娃哈哈还是一个规模不大的民营企业,那时所有的民营企业都缺钱,难道娃哈哈是一个例外?十多亿的投资就真的不缺?当初合资协议中暗藏的“机关”宗庆后就真的没发现?那身边的助手也没发现?为什么没问问律师?为什么在协议执行了11年后才突然发现“跌入陷阱”?达能真的没有什么技术和经营能力?那么多国内的饮品企业都垮掉了(包括健力宝),唯独剩下合资的娃哈哈,仅仅是由于管理团队的超常能力?达能就仅仅提供了资金而,没有提供什么技术和营销的支持?这个问题为什么是合作11年后才被提出来?等等这些问题都无法想象和回答。
按宗庆后在新浪网接受采访时的解释:“当时对方提出我们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我们感觉是娃哈哈转让到娃哈哈,然后娃哈哈是一个合资公司,我们还占了大股,所以感觉也没有问题。后来转让,商标局没有批准,后来改签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我认为因为以前是转让,后面变成我们还可以用这个商标生产其他产品,要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当时也没有感觉到什么太大问题。因为当时也不懂什么叫资本运作,所以现在变成一个大问题。”显然,这就是宗庆后认为在商标使用权上中了达能的“圈套”。一个“不懂”道出了宗庆后的反悔。“不懂”就能成为不履行合同条款的理由?如果说对方在合同条款中设套子,那就更荒唐。任何协议只要签约双方是自愿的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签订的,那就应该无条件的遵守。如果事后觉得不公平,就反悔,推翻协议,都是有违合约精神的。
我并不想就其中的事实做什么判断,还是留给法庭去裁决。我只想说的一点是:合约精神。尊重合约的精神应该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我记得十多年前,有人问到李嘉诚先生,内地政府和企业要与外资合作最需要注意什么,李嘉诚的回答:尊重合约精神。这也是我这么多年来在与政府和企业家打交道过程中一个最大的感叹:合约精神的缺失。无论政府或企业都缺乏对和约的足够尊重。在一些涉外的合作案中,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景象:外方经理带着律师和会计师,将一份律师事务所草拟的合同摆在台面,而坐在对面的中方董事长和年轻的秘书面前也摆着一份由秘书(或董事长本人)起草的合同稿。在我们的很多企业里往往习惯于经理或秘书自己起草合同(即使是大额的合资协议也不找律师),即使是对方给出的协议草本我们也很少咨询律师的意见,这其中不仅仅是要节省律师费,更反映出我们对和约精神的态度。我们常常只关注约束对方的条款(如:合资款项支付等),而往往忽视自己应付的对价条件。这一次娃哈哈与达能的主要争议就在于娃哈哈商标排他性使用权,也许在10年前,娃哈哈的品牌价值还可以忽略不计,但今天品牌的价值已经大幅增值。正是这个“疏忽”让娃哈哈觉得“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从另一个角度想想,如果不是和达能的合资(获得十多亿的股权投资),娃哈哈还有今天的品牌价值吗?
宗庆后一个振振有词的理由是“保护民族品牌”。其实这也很荒唐,一个品牌是否能够生存,不在于它的民族性,而在于它的市场性。品牌跟民族根本没有什么关系,品牌只和市场发生关系。我们一些企业总喜欢把“民族品牌”挂在口上,似乎只要是民族的就有了生存的正当性,逻辑实在荒唐!我们过去有多少品牌打着民族的旗号求生存,结果都消失的无影无踪。即使是那些百年的老字号,若不循市场之规也都将消失殆尽。其中“诚信”才是一个品牌生存的正当性。
宗庆后在新浪的访谈中,还扯上“八国联军”,那就更让人啼笑皆非了,一个商业纠纷和"八国联军”有什么联系?莫非宗先生把自己扮成了“留长辫的清兵”?“八国联军”这次不用洋枪,而使用几千万的“美元”为武器?想想也十分可笑,当今天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全球第四大的经济体时,有人还保留着那个“挨打的清兵心态”,动不动就要扮演悲情。
在一个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里,“尊重合约精神”是我们进入国际市场的第一张许可证。一个健康的国民心态才能使我们的企业和国家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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